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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7章 青鸢的巢在梧桐湾湿地喷泉底下密码你知道(第1页)

我第一次见到林砚舟,是在市检察院三楼东侧最尽头那间没有门牌的询问室里。

铁灰色窗帘半垂,窗外是初冬阴沉的天光,照在桌面一叠泛黄卷宗上。他坐在对面,穿一件洗得发软的深灰羊绒衫,袖口微微卷至小臂,露出一截线条利落的手腕。左手无名指戴着一枚素圈银戒,内侧刻痕模糊,像被摩挲过很多年。

他没看我,只用指尖轻轻叩了叩卷宗封皮——那是2017年“梧桐湾碎尸案”的原始侦查卷,编号XZ-2017-0489,至今未结。

“陈检察官,”他开口,声音不高,却让整间屋子的空气骤然绷紧,“你确定要听我说完?”

我没答。只是把录音笔推到桌沿,按下红色按钮。咔嗒一声轻响,在寂静中格外清晰。

这是我的第十七次提审。也是他第七次同意开口。

而他,是本案唯一活下来的目击者,更是我亲手签批的——污点证人。

——

我叫陈砚,三十二岁,市检察院公诉二部主办检察官,专办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从业九年,起诉准确率99.7%,三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同事叫我“陈铁面”,嫌疑人律师私下唤我“陈判官”。没人知道,我书柜最底层锁着一本硬壳笔记本,封面烫金已褪成哑光灰,里面密密麻麻记着七十三个名字,每个名字后面都标着红字:未诉、撤回、存疑不诉、证据灭失……其中,有六个名字被一道粗黑横线狠狠划掉,像被刀劈开的伤口。

林砚舟,是第七个。

2017年10月12日,梧桐湾码头3号泊位,一艘报废货轮“海鸥号”底层舱室发现两具女性尸体。死者均为本市某艺术院校在读生,死亡时间相隔四十八小时以内,死因均为机械性窒息,颈部有相同制式尼龙绳勒痕,指甲缝中检出微量同源蓝色纤维——后经比对,与“海鸥号”驾驶台旧帆布椅套成分一致。

但真正让全城震动的,不是死亡本身,而是现场留下的东西:一张A4纸,打印着宋体小四号字:

“她们看见了不该看的。

下一个,是你。”

落款处,画了一只歪斜的、只有一只眼睛的乌鸦。

警方立案侦查,三个月内排查三百二十七人,调取监控八万四千三百六十一小时,DNA比对样本六千余份。线索却像被一只无形的手掐断——所有指向性证据在关键节点全部失效:目击者突发失忆,监控硬盘“意外”格式化,唯一目击船员在移送途中坠桥身亡,尸检报告称“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窒息”,可他手腕内侧,有一道新鲜的、细如发丝的割痕,深仅0.3毫米,恰好切断表皮神经末梢,却未伤及血管。

我是在案发第四个月接手此案的。那时它已被列为“疑难积案”,移交至公诉部门作“诉与不诉”评估。我翻完全部卷宗,在第217页勘验照片背面,用铅笔写下一个名字:林砚舟。

他不是嫌疑人。他是死者之一——苏晚晴的男友。

也是当晚,最后一个与她通话的人。

通话记录显示,10月11日23:47,苏晚晴拨出电话,时长4分12秒。对方号码归属地为本市,实名登记人为林砚舟,职业栏写着:自由摄影师。

可警方查无此人。户籍系统里没有林砚舟;社保、学籍、出入境、车辆登记……所有官方数据库均无匹配信息。他像一滴水,蒸发在城市的毛细血管里。

直到三个月后,他在市局信访接待室门口递给我一个牛皮纸信封。

里面是一张U盘,和一张手写便签:

“陈检察官:

你说得对,她们看见的,不是杀人过程。

是‘验收’。

——林砚舟”

U盘里,是三段视频。

第一段,拍摄于“海鸥号”驾驶台。镜头晃动,角度极低,像是藏在仪表盘下方。画面里,两个穿深色工装的男人正将一具裹着黑塑料袋的躯体拖进舱口。其中一人侧脸清晰——是时任市交通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周振国。他摘下手套,用一块蓝布反复擦拭右手食指,仿佛那里沾了什么极难洗净的东西。

第二段,拍摄于梧桐湾海关缉私科档案室。时间戳显示为2017年9月28日。林砚舟的声音第一次出现,压得极低,带着金属质感的电流杂音:“……第三批‘货’下周抵港,集装箱编号CX-8827,报关单已做‘工业废料’备案。周队说,验收标准没变——活体,完整,无旧伤。”

第三段,只有十秒。黑暗,呼吸声粗重。一只手伸入镜头,摊开掌心——一枚银色U形扣,表面蚀刻着微缩字母:W.T.S.2017。

我认得这个标识。去年侦办的“白鹭跨境走私案”中,缴获的三十公斤高纯度芬太尼,就封存在贴有同样标识的真空铝箔袋里。而该案主犯,已于庭审前在看守所“突发心梗”死亡,尸检报告显示,心肌酶谱异常升高,但冠状动脉无狭窄,心电图呈典型洋地黄中毒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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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U盘锁进保险柜,当晚写了三份材料:一份呈报检察长,申请成立专案组;一份移送监委,附周振国近五年所有银行流水异常交易;第三份,是我以个人名义拟写的《关于林砚舟身份核查及证人保护可行性评估报告》。

三天后,检察长把我叫进办公室,合上那份报告,说:“小陈,这个人,不能走证人程序。”

“为什么?”

“他不是普通证人。”他顿了顿,从抽屉里取出一份加密文件,推过来,“你看这个。”

那是公安部2015年下发的绝密级内部通报,代号“青鸢计划”。内容只有一段:

“代号‘青鸢’之卧底人员,于2014年10月潜入‘梧桐社’犯罪集团核心层,任务周期预计36个月。该人员真实身份仅限公安部刑侦局、省厅技侦总队、市局分管副局长三级知悉。其一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接触涉案人员、获取证据、制造合理怀疑等,均视为职务行为,不受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约束。注:‘梧桐社’对外以‘梧桐湾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为壳,实际控制人姓名暂未查明。”

我盯着“青鸢”二字,指尖发冷。

“林砚舟,就是青鸢。”

检察长看着我:“所以,他交出来的证据,不能作为指控周振国的直接依据。因为——他当时的身份,是‘梧桐社’安插在周振国身边的‘联络员’。换句话说,他参与了部分犯罪环节的设计与执行。哪怕只是演戏,法律上,也构成共同犯罪预备。”

我喉咙发紧:“那视频呢?”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条: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他目光锐利,“他怎么拿到的?谁给他的拍摄权限?摄像头是谁安装的?这些,他都没说。我们无法证明取证合法性。”

我沉默良久,问:“如果他愿意转为污点证人呢?”

“可以。”检察长点头,“但条件苛刻:第一,必须如实供述本人全部涉案事实;第二,须指认同案犯至少三人以上;第三……”他停顿数秒,“须当庭指证周振国,并承担伪证刑事责任风险。”

我走出办公楼时,雨下得很大。手机震了一下,是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

“陈检察官,我知道你在查我。

我不是不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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