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农交出被没收的土地房屋和耕牛农具等,但并没有订出任何故意打击地主富农的威风等手
段。
土地分配定了,就由各乡村苏维埃造具地籍簿,颁发土地使用证。大会中许多农村代表
曾主张颁发土地所有证,以确定一般农民分得土地的永久所有权。但大会主席团认为中共更
进一步的目的是土地国有,如果颁发土地所有证,将强化农民的私有观念。大会终于采纳了
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办法,并规定农民对于土地的使用权,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是长期性
质的。所有持有土地使用证的农民,可以自由使用土地,但不得出租或出卖。
硬性规定土地不得出租出卖,拟是这次大会土地决议的一个重大缺点。不待说,土地是
农民的主要财产,如果不能自由出卖或出租,这就使土地的使用价值大大打了一个折扣;而
且分得土地的农民也会觉得他虽可以耕种这块土地,但是不能自由处理它。不准出卖或出租
土地的理由,主要是不让农民重行失去土地和产生新的地主富农,但这种经济发展的自然趋
势,又是不能抑制的。事实上,当时分得土地的农民还是有些违反这种决定,私自出租或出
让这种土地使用权。
在剥夺地主富农的政治权利上,我们倒采取了有弹性的政策。一般来说,地主富农是打
击的对象,大会强调不让地主富农分子混迹于苏维埃和红军之中,但对于出身地主富农家庭
而在红军中有战功、或系中共党员苏维埃工作人员而有工作成绩的,则视为已经革命化了,
属于例外,不受歧视。其余拥护苏维埃和土地革命的,纵然是出身于地主富农家庭,也可享
有普通公民的权利。
大会在缩小代耕制度的范围上也有具体的决定。一个农家的壮丁因参加红军去了,这一
家的耕作能力失去了或减少了,因而需要邻近的农户为之代耕。但现行代耕办法是很混乱的。
大会规定这种制度仅限于优待红军战士,而且多数是带补助性质的,换句话说,战士家属的
劳动力仍须用于耕作,代耕者仅居帮忙地位,并非全部代耕。代耕者与被代耕者之间,必须
互相商定何地何时需要补助劳力,以免浪费代耕者的劳力和适合被代耕者的需要。至于苏维
埃工作人员和地方武装人员(即不脱离生产者),概不得援用红军条例要求代耕,但奖励他们
与各农民间的换工互助,已解决他们缺乏劳动力的困难。
此外,我们还制定了统一的农业累进税,取销过去实行过的征收和借贷余量等不正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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