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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章(第1页)

党卫队和盖世太保

在建立和巩固纳粹独裁统治的过程中,希特勒建立了一系列特务恐怖组织,其中党卫队和盖世太保是纳粹党进行恐怖统治的重要工具。

党卫队刚成立时仅为希特勒的卫队,隶属于冲锋队,规模很小。1929年起由希姆莱领导,趁着经济危机之机,急剧扩展势力,从1929年初的300来人发展到1933年初的52万人。1934年参与清洗冲锋队后,地位进一步上升,同年7月26日脱离冲锋队,升格为党内独立组织。以后,它的势力逐渐渗入党、政、军、财、文各部门,监视和镇压一切敌视纳粹党和政府的活动,参与迫害犹太人,成为纳粹党的主要情报、恐怖和军事组织。随着规模的扩大,其下属组织分为三支。第一,普通党卫队,即原党卫队主体力量。其正式队员要求具有雅利安血统(普通队员查溯到1800年,领袖查溯到1750年),体态匀称,18岁起经过预备队员和临时队员两个阶段,再经劳动服役和军队生活,方能转正,授予队员短剑。普通党卫队的组织建制自上而下分别为地区总队、旅队、区队、旗队、突击大队、突击队、小队和小组。第二,骷髅队,即集中营看守组织。纳粹集中营设立之初,分别由&ldo;守卫队&rdo;、&ldo;守卫先锋&rdo;、&ldo;守卫部队&rdo;和&ldo;守卫兵团&rdo;4种组织看守,1934年4月,希姆莱统一了全国的集中营看守组织,任命西奥多&iddot;艾克为&ldo;全国集中营和党卫队看守组织总监&rdo;。因看守组织成员的黑色制服上饰有骷髅白骨标记,1936年正式命名为骷髅队。第三,武装党卫队,即党卫队的武装部队。1933年3月,希特勒曾建立&ldo;柏林党卫队本部警卫&rdo;作为其私人卫队,同年9月又扩充成&ldo;党卫队阿道夫&iddot;希特勒警卫旗队&rdo;。与此同时,各地党卫队的武装小组改组成&ldo;政治戒备队&rdo;,以后陆续扩展到营、团建制。为了发展纳粹党本身的武装力量,1934年底希特勒指令希姆莱将党卫队武装组织合组成&ldo;党卫队特别机动部队&rdo;,1938年8月又改名为&ldo;武装党卫队&rdo;。武装党卫队初时拥有4个团,二次大战期间急剧扩充到39个师,近100万人,其中包括16个坦克师或摩托化师。党卫队名义上归内政部长领导,实际上由希特勒直接

指挥。

党卫队的主要下属机构包括:保安处;种族和移居处,负责保卫整个党卫队组织的所谓&ldo;血统纯洁&rdo;,战争期间主管移居到东欧各占领国的党卫队员的居住和福利事务;巩固德意志民族委员会,负责实施国外德意志人移居德国的计划,并在占领区奴役其它种族。在上述机构中,最令人恐惧的是党卫队保安处。该机构成立于1931年初,早期曾称&ldo;党卫队ic部门&rdo;和&ldo;党卫队新闻和情报处&rdo;,1931年改称&ldo;党卫队保安处&rdo;,由希姆莱和海德里希领导。初期主要负责监视和惩罚党内外政敌,纳粹党执政后,其规模和任务进一步扩大,成为纳粹德国一个重要的镇压机构。1936年,海德里希兼任德国保安警察总处处长之后,党卫队保安处同保安警察开始互相渗透,逐步实行统一领导。党卫队保安处主要负责控制民众的思想意识,建立纳粹党和政府高级官员的绝密档案,向盖世太保提供采取镇压措施的情报。

纳粹统治初期,德国的警察名类繁多,有负责打击谋反事件的政治警察,有从事监视和收集情报的保安警察,有打击叛国的谍报警察,还有刑事警察和风纪警察等等。1936年6月希姆莱就任德国警察总监后,改组警察指挥系统,形成保安警察、治安警察(又译风纪警察)两大分支。治安警察包括巡警、行政警察、水上警察、海岸警察、消防队等。保安警察包括&ldo;盖世太保&rdo;和刑事警察。盖世太保系德文&ldo;秘密国家警察&rdo;缩写的译音,它是德国警察系统中最得力的镇压工具。盖世太保最初产生于普鲁士邦,是1933年春戈林

接管该邦警察局后以政治警察为核心组建起来的。以后希姆莱逐渐控制并统一了其它各邦的政治警察,为全国盖世太保的产生奠定了基础。1936年10

月1日,全国所有的政治警察统一取名为秘密国家警察,受保安警察总处下辖的秘密警察处领导。盖世太保共有3万多名成员,自己拥有监狱和集中营,可以利用发布拘留令和送押集中营的特权,任意恐吓、逮捕、监押、拷打和杀害政敌、犹太人和其他无辜者。

党卫队保安处和保安警察在海德里希的统一领导下,互相渗透,但在执行任务时经常发生冲突。为了更灵活地协调行动,同时解决前者活动经费较少的困难,1939年9月27日,两个组织合并成&ldo;德国中央保安局&rdo;。但是,纳粹党领袖代表赫斯坚决反对将党的机构和国家机关合并成新的超级机构,因而中央保安局从未公开对外亮牌,两个组织也分别在其中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中央保安局下辖6个处:第一处,行政和法律;第二处,世界观研究;第三处,德国生活领域或国内治安;第四处,镇压反对者(即盖世太保);第五处,打击犯罪活动(即刑事警察);第六处,国外情报或国外保安。其中第一、四、五处属国家机关,余者为纳粹党的机关。1940年第一处分为两个新处,即人事处和组织行政法律处,原第二处改为第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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