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这批将领均在特定的环境中,因私欲恶性膨胀,堕落成祸国乱军的罪犯。但他们犯罪的过程中,有一个极为特殊的因素必须加以考虑,他们追随的林彪,在中共&ldo;九大&rdo;被确定为毛泽东的法定继承人。如果林不具备这样一个特殊身份,他们不一定跟着走得那样远,陷得如此深,李作鹏也不例外。
在起诉书第18、第32条,指控李作鹏犯有诬陷总参谋长罗瑞卿,迫害海军大批干部、群众罪行。但忽略了李作鹏罪行是经林彪授意和督促后犯下的。林彪突然发难要置罗瑞卿于死地前,一再命秘书和叶群打电话给李作鹏,叶群露骨地说:&ldo;罗瑞卿有野心,想当国防部长&rdo;,要他揭发。李遂找王宏坤、张秀川整了揭发罗瑞卿的材料。
1967年初春,林彪亲自找李作鹏,说要搞一个军内两条路线斗争的东西,指示李提供海军两条路线斗争的材料,点了苏振华等人的名,明确&ldo;要采取列举事实的办法&rdo;,&ldo;很快搞出来,三天交卷&rdo;。李三天后把&ldo;卷&rdo;交给叶群,点了12个人的名,使之遭受迫害。而从这以后,李作鹏陆续点了更多的人,他们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批斗。
以上罪责李作鹏无可推卸,需加以甄别的是他并非主动犯罪,而是追随犯罪。在李的罪责中,取证最多的,是篡改周恩来指令,使林彪乘机从山海关机场出逃。1971年9月12日晚,周恩来得知256专机被秘密调往山海关后,立即要李作鹏向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下达命令:256专机必须有周恩来,黄水胜、吴法宪、李作鹏&ldo;四人一起下命令才能放飞&rdo;。可李将此命令改为&ldo;四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rdo;。
9月13日0时20分,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发现异常情况,打电话给李作鹏,请示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李竟要场站直接报告周恩来。后飞机强行起飞,已滑向跑道,赵雅辉副站长向李作鹏紧急报告,他回答:&ldo;就这样吧。&rdo;未予制止,致使林彪得以乘256专机出逃。
人证物证俱在,李作鹏有心放林彪出逃是显而易见、不容抵赖的。张思之、苏惠渔也认为此事如钉在板,没什么可辩的。但另外一些语涉李作鹏的指控,则证据明显不充分。例如1971年春,林立果根据与林彪的密谋,拟定了武装政变的方案。9月初,李作鹏将从武汉部队政委刘丰处得到的毛泽东南巡讲话,密报黄永胜。黄即转告林彪、叶群,促使他们&ldo;下决心采取行动杀害毛泽东&rdo;。经调查,没有任何证据,说明李告黄南巡讲话,怀有促使林彪决心对毛泽东下手的动机,也没有任何证据,说明李参与了杀害毛泽东的谋划及行动。因此一切与谋杀毛泽东相关的罪责,均无须李作鹏分担。
再如对南逃广州另立中央的指控,经调查,该阴谋在策划时,李作鹏毫无所知。决定实施时,其步骤是:由空军司令部副参谋长王飞以林彪名义,电邀黄永胜去机场,再通过黄出面电告李作鹏等人到机场会齐,由江腾蛟、王飞等&ldo;裹挟&rdo;前往广州。与南逃广州另立中央阴谋相关的人证物证,都证实李作鹏不曾与谋。
经核实、分析了大量案卷,张思之、苏惠渔将他们形成的上述见解,写进了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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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之:&ldo;林彪&rdo;&ldo;四人帮&rdo;两案的审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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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作鹏表面托着《安娜?卡列尼娜》,
悄悄草拟长篇辩护词,然后缝在内衣口袋里/
审判时,他坚持要念辩护词,副审判长黄玉昆捏了一把汗
1980年11月20日下午三点,特别法庭的审判开庭。随着法庭调查、法庭辩护的进程,两案被告的罪状逐渐清晰。除了张春桥死不开口,江青有时喧嚣狡辩外,其他被告面对确凿证据,基本认罪服罪;但有些被告对证据不充分,或他们自认为指控不当的罪责,还是极力辩解。李作鹏就是这&ldo;有些被告&rdo;之一。
因为李作鹏给山海关场站命令的记录,已被涂改,成为与周恩来命令相近的&ldo;四个首长联合命令才能放飞,如果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不管谁的指示,要报告李政委。&rdo;圆括号内为另加的文字,尖括号内为删去的文字虽然法庭方面说经鉴定涂改是李作鹏所为,但李坚持&ldo;有保留地承认篡改了周总理的指示&rdo;。
张思之、苏惠渔为李作鹏进行辩护,除了以事实和分析对某些涉及李作鹏的指控,要求准确地判断和限定罪责外,还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李的历史和认罪态度的转变,从轻发落。
其他律师,亦根据证据及合理推断,为各自的委托人进行辩护。当检察官认定吴法宪将空军大权交与林立果,使其利用特权在空军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时,吴法宪的辩护人马克昌、周亨元,要求吴复述&ldo;交权&rdo;的动机。最初没人对这一要求的微妙有所反应。等吴强调交权是为了讨好林彪,他对林立果利用他授予的权力所搞的阴谋均不知晓时,人们才感到律师的机敏,原指控吴法宪对林立果利用职权准备武装政变应承担直接的罪责,因此被脱掉了。
然而也有个别专业功底深厚的老学者,由于感情方面的原因,加之缺乏法庭辩护的临场经验,在最初的法庭调查和辩护阶段不太适应,出现了辩护人角色的错位,在法庭上对被告比审判官、检察官还严厉,没有全力维护被告的合法权利,却时常将被告推向十分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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