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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章(第1页)

从特权意识到心理脆弱

人大代表也好,官员、干部也好,事实上都是享有一些特殊权力即&ldo;特权&rdo;的,此处之&ldo;特权&rdo;原本没有任何贬义。但是,享有特权者如果不能谨慎地理解和对待权力,如果不是把权力用在正确的地方,而是企图凭借手中的特权欺压他人,为害社会,逃避法律的约束,那么,他就培养起了浓厚的&ldo;特权意识&rdo;,在&ldo;特权意识&rdo;的腐蚀下,他就可能从一个好干部、好公民,&ldo;瞬间突变&rdo;成一个坏人、罪人。

堂堂&ldo;官人&rdo;因琐屑小事或些微挫折就心理失控而激情犯罪,省人大代表侯建军远非第一人。在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是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我只能认为他们是因为极端的心理脆弱导致了极端的行为疯狂。而他们的极端心理脆弱,又与他们的社会存在环境大有关联‐‐‐‐‐心理学研究表明,极度自尊导致极度自卑,而心理脆弱正是自尊与自卑的极端表现形式。

中国一向有&ldo;能上不能下&rdo;的传统,某人好不容易爬到了一定的位置,突然有一天情况不妙,感到权力受到削弱,心理平衡就可能被打破。另一种情形是,认为自己好歹也是&ldo;官人&rdo;,却不能呼风唤雨为所欲为,便痛感万般之憋屈与窝囊,比如司法局长感觉自己&ldo;有职无权&rdo;,省人大代表看到&ldo;一个破老头儿也敢和我较劲&rdo;,那心理一开始肯定就是严重失衡的。心理脆弱发展到极致,便是觉得自己一旦为&ldo;官&rdo;,就理所应当天文地理经史子集无所不知,琴棋书画吹拉弹唱无所不能,工作学习生活娱乐一帆风顺,即便一个微不足道的小环节,也容不得有一丁点儿不顺(由自尊而自卑,觉得自己官场失意,是天底下最不幸的人)、&ldo;不行&rdo;(由自卑而自尊,觉得被老头儿挑衅,受到了史无前例的冒犯,是可忍孰不可忍),否则就要冲冠一怒了。

以前有句名言叫&ldo;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rdo;,现在看来,这句话得改为&ldo;严重的问题的教育官人&rdo;才对。要让&ldo;官人&rdo;充分认识到,自己尽管是官员,是干部,是人大代表,但首先&ldo;也是人&rdo;,既然是人,便难免有悲欢离合,难免有所能也有所不能。因此要有一颗平常心,不好高骛远,不贪得无厌,不要指望特权可以&ldo;摆平&rdo;一切问题,可以&ldo;摧毁&rdo;一切障碍,不要总是奢望着比《鹿鼎记》中那个到处广种博收的坏小子兼幸运儿韦小宝还要&ldo;生活甜蜜&rdo;,也不要整天摆出一副比&ldo;百兽之王&rdo;老虎的屁股还要凛然不可侵犯的牛&tis;样儿……要不然,有朝一日心理脆弱导致行为失范,恐怕连个普通人的待遇也要被剥夺了,岂不悲哉?

平均主义消灭不了特权,要消灭特权,只有加强民主,让&ldo;天赋人权&rdo;、&ldo;人人生而平等&rdo;尽早变成现实。

特权既是利益,也是面子;有时候面子更能衬托出权力的优越感。

没什么实权的部门,格外讲究门面,职工福利可以不给,办公场所却总弄得富丽堂皇;倒是大权在握的单位,注意力不在门面上,办公条件能凑合就行。

市委要钱一句话,政府要钱自己拿,人大要钱就立法,政协要钱跑烂胯。

714关于纪委的权力

中国共产党是在一种秘密状态下成立的,起初党员之间基本上是单线联系。在这种状态下,党内监督不可能形成一种制度;后来党内监督逐渐制度化了,但因为缺乏透明度,所以常常流于形式。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党内腐败越来越严重的现象,党中央已经认识到如果不有效竭制党内的腐败现象,社会其他领域的腐败也不会好转。

在这种形式下,加强党内监督和增强纪委的作用,扩大纪委的权力,就成为必然。纪委的改革是在其他政治改革没有跟上的情况下进行的,相对于其他方面的改革,增强纪委的反腐败功能是一个比较易行的路径。中央集权有很多种形式,监督的集权是其中的一种。

改革期间腐败行为增长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有大量的权力从中央下放到了地方,然而在分权的同时,又未能针对这些下放的权力建立起有效的监督体制。这使很多官员不但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权力,而且在行使这些权力的时候也有了相当大的自由度;两者的结合,就使其能够相对方便地以权谋私;把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中央在前期的反腐败实践中发现,纪检监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潜力,纪委的权力不是太大而是太小,所以有必要通过调整工作体制来提高其权威性。

政党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所以应该强调权力制衡,专制是对政党制度的一种异化。宪法规定: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又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而且党与政府在体制上没有分开,使得党的各级机关实际上在社会的很多公共领域行使权力,党的机关进行重大决策,参与公共管理,有些机关还直接履行管理职责。这些情况的结果是给人以&ldo;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rdo;,因此,&ldo;共产党高于法律,党不受法律的约束&rdo;的认识。

按照宪法的规定,&ldo;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rdo;,既然如此,对中国共产党言,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不是一个问题,问题只是共产党怎样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是共产党承担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或者是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实现形式。但实际情况是:谁也不能向法律起诉共产党,要起诉也只能起诉某一级政府。而且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没有关于共产党犯错误的条款。既然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共产党承担法律责任岂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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