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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队的纪律及监督(第2页)

29.军装部的初级警务人员穿着制服或便服当值时,除非获得督察或以上职级人员的批准,否则不得携带金钱超逾200元。

30.除化装执行任务,警务人员须经常注意仪表,以提高警队的声誉。

31.警务人员如在执行职务时接获任何款项或财物,须迅速据实呈报。

32.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不得:

(a)将手插进衣袋,但为取出或放回物品则属例外;

(b)将笨重物件放进衣袋,以致有碍观瞻。

33.警务人员应经常避免参与任何足以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或任何可能使市民误解会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尤其不能参与本章开首所界定的政治活动,但以登记选民身份投票则属例外。

34.警务人员不得组织银会及不宜参加银会。

35.警务人员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应缴付适当费用。

36.警务人员除非正在执行任务,否则不应在并非指定为车站的地方截停公共车辆。

37.未经其单位指挥官授权,警务人员不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来巡逻其分段巡逻区域或巡逻区段的任何部分。

38.除非是在与其公务有关的紧急情况下,警务人员应在车站排队轮候上车。

39.警务人员不应与陪审员就其陪审义务有任何接触。

以上规定,对于警队人员在执行职务、社会活动、接受管理等方面,应该怎么做、允许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都界定得很清楚,是警察的行为守则。凡违反了的都将受到处理,并记入个人的“服务记录”(即档案)。

《警察(纪律)规例》第1部第2条第2款对违纪行为也作了明确的界定,成为执行纪律的准则。违纪行为包括:

1.没有许可或妥善因由而擅离职守;

2.当值时睡觉;

3.对良好秩序及纪律有损的行为;

4.执行职责时怯懦;

5.违反警察规例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警察命令;

6.不服从上级;

7.由于昏醉而不适宜执行职责;

8.疏于职守或忽视命令;

9.装病;

10.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或在关乎警队履行任何职责或职能方面,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

11.不合法或不必要地行使权能,引致其他人或政府蒙受损失或损害;

12.蓄意破坏政府财产或因疏忽致令政府财产遗失或损坏;

13.其行为刻意致使公共服务声誉受损。

对违纪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警诫;

2.谴责;

3.严厉谴责;

4.延迟或停止增薪;

5.没收薪金;

6.降级;

7.迫令辞职或退休;

8.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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